关于重申工伤事故认定范围的通知
关于重申工伤事故认定范围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单位: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的规定,2004年原工伤保险条例内容有较大的变动,现将涉及员工在工作期间与工伤有关的条款通知如下,望各分公司、现场主管及所有员工了解,是否为工伤需要政府主管部门(人事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认定。
符合工伤事故的类别分别为以下几种: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摘录)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凡不在上述情形的,均不能进行工伤认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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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